美国富兰克林说过一句名言:“人生中所有东西都是不确定的,除非两件事情:税收和死亡。”确实,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每个人都离不开税务问题。我们回顾历史会惊讶的发展,历史上的大多数事件都是和税务有关的。税务已经成为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事情,如何的减少税负变成了一门很深的学问。在现实中,为了少交税,很多人采取的措施有避税,有的采取的是偷税深知抗税、骗税,那么,这些行为或者是这些概念有哪些区别呢?
各国立法都尚未对节税、避税和偷税做清晰界定,但是我国学理已有较为一致的共识:即,节税是法所允许的,偷税是法所严禁的,而避税是界乎二者之间的。它因形式合法性及公示性与偷税相区分,又因对税法宗旨的违反与节税相区分。税收规避是指利用私法上的选择可能性,在不具备私人交易固有意义上的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而选择非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一方面实现了企图实现的经济目的或经济后果,另一方面却免予满足对应于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的课税要素,以减少税负或者排除税负。
国际财政文献局的定义是:税收规避是指描述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作法律上事务安排的一个用语。该用语一般在贬义上使用,如用来阐明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含糊、不规范和其他缺陷,对个人事务或商业事务进行人为安排,从而实现税收规避目的。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认为: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义务,以致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而这种做法不受法律约束。刘剑文教授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滥用法律形成的可能性,通过法律所未预定的异常的行为安排达成与通常行为方式同一的经济目的,谋求不正当减轻税负的行为。简言之,避税是利用税法漏洞,规避税法以达到与税法宗旨相违背的减少或免除纳税人负担的行为。“利用税法漏洞、规避税法”这一条件是税法学界对避税的一种共识。
与“避税”相关的还有一个叫“税务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通常又称为纳税筹划、节税策划等,是充分利用国家税收制度规定的弹性,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达到节约税收费用,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活动。在国外,“税务筹划”(tax planning)与“避”(tax avoidance)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手段减少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我国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税务筹划不能等同于避税:避税是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中的漏洞,获取税收利益,这种行为虽不直接违反税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因而它是一种不违法也不合法的行为;而税务筹划则不是钻税法的空子,它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条款,达到减少或者取消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总之,按照这种观点,避税就是钻税法漏洞,税务筹划则是利用税收优惠。
但在国外,人们对避税和税务筹划一般并不作如上区分。英国经济学家西蒙·詹姆斯在他的《税收经济学》一书中就曾指出:“会计师们把避税称为税务筹划,以强调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之所以不作区分,是因为税收优惠与税法漏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判断一条税收优惠法规是否有必要存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国家出于某项政策考虑制定的税收优惠法规,从其他角度看就可能是一个税法漏洞。如果承认这一点,再在避税和税务筹划之间进行区分就是没有意义的,而且很多情况下也是无法区分的。所以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斯特温·J·赖斯索性就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纳税人挖税法漏洞的过程。他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控制自己的经营行为以避免不希望的税收后果的过程……你可以把税务筹划看成是挖掘现行税法中理论漏洞并设计自己的交易行为以利用这些漏洞的过程”。
(作者:黄纯安,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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